根據第 310/2025/ND-CP 號議定之處罰水準

09/12/2025,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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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變更:

1) 未於正確時間開立發票

行為:

  • 未根據法律規定於正確時間開立發票。

處罰水準:

  • 有適用警告的情況 (發票數量較少 + 有減輕情節)
  • 其後之處罰金額將按照發票數量遞增,其中包括10,000,000-20,000,000; 15,000,000-30,000,000; 30,000,000-50,000,000視發票數量及情節輕重而定。

重點:並不存在對所有開立錯時間的發票都一律適用的 30,000,000-50,000,000固定罰款。必須根據違規的發票數量。

2) 在產生稅務義務時未開立發票

行為:

未根據規定於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時開立發票。

 處罰水準

某些警告的情況

其後的罰款水準將按照未開立發票的數量遞增:例如從4,000,000-8,000,00010,000,000-20,000,00020,000,000-30,000,00030,000,000-50,000,000等,根據罰款發票數量而定。

並不存在唯一的罰款水準,所有罰款都按照發票數量。

3) 未傳送 / 傳送電子發票資料不完整HDDT

 根據:第30條及第31條-經第310/2025議定修訂)

行為:

未依規定向稅務機關傳送電子發票資料

罰款(依違規發票數量劃分)

包含多個隨未傳送發票數量增加而加重的罰款級別。

出現中等與較高的罰款級別,但沒有統一的 6,000,000–8,000,000越盾範圍。具體罰款依各條款及違規發票數量而定。

行為:

向稅務機關傳送電子發票資料不完整。

罰款(依違規發票數量劃分)

類似:依傳送不完整的發票數量劃分。

包含多個不同的罰款級別(10,000,000–20,000,00015,000,000–30,000,00030,000,000–50,000,000 ……),沒有固定罰款數額。

必須掌握的要點

  • 罰款不是單一數字。
  • 未傳送與傳送不完整是兩個獨立行為。
  • 全部均依違規發票數量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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