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變更:
1) 未於正確時間開立發票
行為:
處罰水準:
重點:並不存在對所有開立錯時間的發票都一律適用的 “30,000,000-50,000,000” 固定罰款。必須根據違規的發票數量。
2) 在產生稅務義務時未開立發票
行為:
未根據規定於銷售貨物、提供服務時開立發票。
處罰水準
某些警告的情況
其後的罰款水準將按照未開立發票的數量遞增:例如從4,000,000-8,000,000、10,000,000-20,000,000、20,000,000-30,000,000、30,000,000-50,000,000等,根據罰款發票數量而定。
並不存在“唯一”的罰款水準,所有罰款都按照發票數量。
3) 未傳送 / 傳送電子發票資料不完整(“HDDT”)
(根據:第30條及第31條-經第310/2025號議定修訂)
行為:
未依規定向稅務機關傳送電子發票資料
罰款(依違規發票數量劃分)
包含多個隨未傳送發票數量增加而加重的罰款級別。
出現中等與較高的罰款級別,但沒有統一的 “6,000,000–8,000,000越盾”範圍。具體罰款依各條款及違規發票數量而定。
行為:
罰款(依違規發票數量劃分)
類似:依傳送不完整的發票數量劃分。
包含多個不同的罰款級別(10,000,000–20,000,000、15,000,000–30,000,000、30,000,000–50,000,000 ……),沒有“固定”罰款數額。
必須掌握的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