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更改與發票相關的多次違規處罰
政府頒布第 102/2021/ND-CP 號議定,修訂關於制裁發票領域行政違法行為的議定
具體,未按規定在發票上填寫所需信息的發票行為將被處以 4,000,000 越盾至 8,000,000 越盾的罰款。此外,該議定還對處罰丟失、燒毀或損壞發票行為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越南盾 4,000,000 至 8,000,000 越南盾的罰款: 丟失、燒毀、損壞稅局已發行、購買的發票但尚未開具的發票; 使用過程中丟失、燒毀或損壞發票(第2聯給客戶), 賣方已申報並繳納稅款,有證明買賣商品和服務的文件、單據和憑證;
如果買方丟失、燒毀或損壞發票,必須有賣方和買方記錄該事件的記錄。 已開具但未報稅的發票遺失、火災、損毀(與現有相比新增內容); 關聯方必須對發票的遺失、火災或損壞進行記錄。 本第 125/2020/ND-CP 號議定第 26 條第 1、2、3 條規定的情況外,在使用或儲存期間丟失、燒毀或損壞已經制作或申報的發票,將處以 5,000,000 越盾至 10,000,000 越盾的罰款。
第 102/2021/ND-CP 號議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強迫使用電子發票
022 年 7 月 1 日之前
只強迫應用電子發票對於被稅務機關通知轉換為使用電子發票而滿足信息技術基礎設施條件的商業機構。
從2022 年 7 月 1 日起
強制應用電子發票,除了在社會經濟條件困難或極其困難的地區,不通過電子方式等與稅務機關進行交易的中小企業、合作社、經營戶和個人等部分情況在外。
3. 更改與房東的稅收計算
從2022 年 1 月 1 日,第 100/2021/TT-BTC號通知規定,個人出租資產的營業額低於 1 億越盾/年無需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具體來說,個人只有房產租賃活動,租賃期不是整年,如果租金收入從 1 億越南盾/年或以下,屬於不徵收增值稅和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如果承租人提前支付多年租金,確定個人是否必須納稅的收入水平是在日曆年內攤銷的一次性付款。
目前,本規定的計稅方法規定如下: 出租資產的個人在一個日曆年的整整 12 個月內沒有產生收入(包括有許多租賃合同的情況)、營業額為 1 億越南盾/年或以下的情況,以確定出租該財產的個人 , 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一個日歷年的應稅營業額 (12個月) ; 確定當年應納稅額的實際應納稅收入,是與出租物業的實際發生月數相對應的收入。 同樣根據100/2021/TT-BTC 通知規定,Shopee、Lazada、Tiki 等電商平檯無需代賣家繳稅; 該義務僅在電子商務平檯與賣家之間存在授權合同的情況下產生。之前的40號通知規定,這是電子商務平檯的強制性義務 100/2021/TT-BTC 通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